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83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殷子涵(实习),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6号博诚数码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
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