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289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津010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31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0年6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313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辉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