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2323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双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85193750。

法定代人:仲田华。

委托代理人:潘林华、周祎梦,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西园弄**号**幢**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17729173。

法定代表人: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庭外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