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桐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657号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田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7293M。

法定代表人:沈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仙、许姗珊,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西园弄76号1幢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17729713。

法定代表人:吕献标。

本院受理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10日原告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自行解决,诉讼已务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