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657号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田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7293M。
法定代表人:沈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仙、许姗珊,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西园弄76号1幢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17729713。
法定代表人:吕献标。
本院受理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10日原告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自行解决,诉讼已务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