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04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郭兴庄乡小李家墕村人,现住该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80********。
委托代理人:郝占军,系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407XP
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负责人:高云,系该工程处处长
住所地:延安市师范路食品公司办公路6楼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又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原告已预交,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