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88297.94元。案件受理费4551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未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志丹县交通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20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551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13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浪
审判员  郭金柱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