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陕西永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德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如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如明、***、王强、***、张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41元,减半收取23220.5元,由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玉玉
审 判 员 霍雨枫
审 判 员 牛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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