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汇智蓝湾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艾珊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安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号码及地址,均无法联系到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要求,原告至今无法予以补正。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提供被告的准确通讯地址、住址和联系方式。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导致本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且经本院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原告不能予以补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其起诉应该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7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