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3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一苹。
申请人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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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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