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353号之一
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一苹。
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元、保全申请费1,37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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