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尊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354号之一
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iv>
法定代表人:汤一苹。
被告:上海尊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蒙山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钟钱超。
被告:方卫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
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尊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8元,财产保全费1,718元,合计4,936元,由原告上海芃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