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
法定代表人:钟钱超。
第三人:钟钱超,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1102号裁决书强制执行一案(2021)沪0116执6044号,本院以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前已经提起诉讼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就该案作不予立案(原不予受理)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钟钱超为案件被执行人,后又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表示待具备法律条件后再依法申请。本院立案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第三人钟钱超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志忠
审判员  孟宪利
审判员  林 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