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9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51号6幢307室E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城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