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6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北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北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3887万元,本次恢复执行到位17616.22元。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刘永振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良
书 记 员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