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8623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448827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工业区的厂房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1号和2号厂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工业区的厂房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1号和2号厂房,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9月日至2021年9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
速录员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