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郭成振。
被执行人:颜云。
被执行人:薛士勇。
被执行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印和,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成振与被执行人颜云、薛士勇、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96.9万元。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颜云、薛士勇、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前来接受调查,经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崇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的厂房,但申请人不申请对上述厂房进行拍卖,故该房产我院暂不予处置。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郭成振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