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洪丰。
原告**与被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