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6334号
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洪丰。
被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东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英霞
人民陪审员 高清武
人民陪审员 栗九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