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4975-1号
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产业新区高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11129695C。
法定代表人:包洪丰。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宏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昕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