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46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8号楼13层1307,法定代表人王春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包洪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850万元,利息1016441.32元,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90212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某、王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木
审判员 李丹
审判员 张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