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3075号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振玉,女,原告职员。
被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洪丰,总经理。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荣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