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580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洪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