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异48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蒙古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仁蔚,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辽0106执4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对上述证据经被执行人质证均予以认可。经审查,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确认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提出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辽0106执46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炯华
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方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