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枫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12民初6297号
原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被告:上海枫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9号20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上海枫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退货款9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定减速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9600元(3台),已全部付清,货到我公司以后,拆除包装以后发现两台减速机漏油现象,严重出现质量问题,经与被告公司协商要求退货,被告至今不同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工程进度,给我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提起诉讼。
被告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答辩,辩称:双方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减速机合同,2018年4月7日由到隆达公司(石家庄)收货人***,签收人*海潮。合同第一条明确注明,我方保证质量问题,若发生质量问题负责维修或换货事宜(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除外)。第五条:货物验收的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隆达公司应在收到货物时,及进对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应当在当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否则视将会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南昌隆达公司负责人于2018年4月26日联系我公司重新制作标牌。2018年5月18日才最初提出机身漏油的现象。而我公司产品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从未出现过此现象(漏油)。除非在强大外力作用下才可能出现此现象。如若是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愿履行双方签署合同第一条对减速机进行维修和更换事宜。且一直都是让隆达发货过来维修或更换但一直也未达成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照片2张,被告提供合同照片打印件1张,微信截图打印件7张,快递运城单图片打印件2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0日,原与被告签订合同,向被告购买减速机3台,总价款9600元,约定被告保证产品质量,若发生质量问题负责产品维修或换货事宜(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除外)。2018年4月3日,被告通过盛辉物流将货物发出,2018年4月7日刘某某签收。现原告因减速机漏油要求退货,被告要求按合同约定返回维修、更换,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发现减速机漏油后,被告要求退回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更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