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韶军。
被执行人:王代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周韶军、王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日东工商抵登字(2014)第062号项下的机器设备一宗(附设备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于本案中的抵押财产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日东工商抵登字(2014)第0××号项下的机器设备一宗(附设备清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暂未作出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商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上述房产暂不处置;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朱***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