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5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6993547F。
诉讼代表人:钱翊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6740358D。
法定代表人:周韶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以南、九仙山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8040735-9。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韶军,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王代霞,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周韶军、王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鲁L×××××、鲁L×××××号牌车辆四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租赁、赠与、过户、隐匿等;
三、限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交至本院执行局处置,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全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