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韶军。
被执行人:王代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周韶军、王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周韶军、王代霞至今未能履行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机械设备一宗。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登记在日东工商抵登字(2014)062号项下的144台(件)机械设备(机器设备38台套,工业模具106件)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匿、转移、买卖、抵押、赠与、毁损等。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全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