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10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韶军。
被执行人:王代霞。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周韶军、王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韶军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坐落于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幢×××单元×××号)房屋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借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韶军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坐落于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幢×××单元×××号、×××号、×××号)房屋一处。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抵偿本案案款。
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作出了蓝产网拍[2018]217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453700元(其中,×××号为1617200元、×××号为1101900元、×××号为7346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4日10时至2019年3月5日10时止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按评估价下调30%即
2417590元作为起拍价起拍进行拍卖,由竞买人刘涛(公民身份号码,住日照市××街道××与××路交汇处学苑教育,联系电话188××××9077)在2019年3月5日10时竞买成功,成交金额为39275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韶军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坐落于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幢×××单元×××号、×××号、×××号)房屋一处的查封和抵押;
二、周韶军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坐落于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幢×××单元×××号、×××号、×××号)房屋一处归买受人刘涛(公民身份号码,住日照市北京路街道北京路与大连路交汇处学苑教育,联系电话1880633****)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涛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刘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产权过户登记及转移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朱***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