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润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淑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3112784.09元、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若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货物羊毛和地毯一宗(详见质押清单)进行协商、折价、拍变卖处理,在最高担保额
13817545.93元范围内,并行使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张淑英、***、***、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在担保最高额本金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反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0238.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000元,合计7323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货物羊毛和地毯一宗。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作出了蓝产网拍[2020]407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40328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10时至12日10时止按评估价格下调30%即2822960元起拍,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于4月29日10时起至4月30日10时止按第一次拍卖的流拍价下调20%即2258368元起拍,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后因司法询价报告书已过期,本院组织再次询价。在询价期间,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鲁1102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送达了通知书。
本院认为,因本案主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1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