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润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淑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3112784.09元、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若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货物羊毛和地毯一宗(详见质押清单)进行协商、折价、拍变卖处理,在最高担保额13817545.93元范围内,并行使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张淑英、***、***、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在担保最高额本金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反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0238.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000元,合计7323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货物羊毛和地毯一宗进行拍变卖。因委托机构目前未作出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润地毯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英、***、***(2020)鲁1102执13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