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1231号
申请人:***,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15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3***54.82元,扣除执行费30448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鲁L×××××号、鲁L×××××号、*******、鲁L×××××号车辆过户手续,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对被执行人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2770831.06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7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805706.82元。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