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与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25民初43号
原告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与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于同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以款项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大田县得彩装潢设计广告部负担。
审判员  廖小燕
书记员  李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