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91号之二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53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615室(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1296室。
法定代表人:桂万成。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