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53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1296室。
法定代表人:桂万成。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