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91号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53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1296室。
法定代表人:桂万成。
原告上海索林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各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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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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