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与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4114号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丘山大街631号。
负责人:黄小青,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91、69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田。
被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杨爱芝,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吴云田,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吴水花,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诉被告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杨爱芝、吴云田、吴水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72元,减半收取83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36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孔 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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