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杭州大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东路63号。
负责人:丁裕力。
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村(二号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田。
被执行人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02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笑静。
被执行人浙江凯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
被执行人吴云田,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吴金伟,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吴笑静,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康锦培,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大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田。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91、69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田。
被执行人杭州大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79、681、683、685、689、(691、693#)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凯道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云田、吴金伟、吴笑静、康锦培、杭州余杭大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杭州大千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余庆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