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4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501-2504室。
法定代表人:高礼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91、69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借款利息824547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379616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此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25元,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且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众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