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周成国,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姐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理想国际大厦6楼601、602、603、6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志军
审判员韩昱
审判员韦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琳
?PAG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