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ANG HOJOON(***),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大韩民国籍,住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奕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10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与荆山路交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欣奕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金 铭
书 记 员 陈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