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YANGHOJOON(某某)等与北京欣奕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ANG HOJOON(***),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大韩民国籍,住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奕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10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与荆山路交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欣奕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金 铭 书 记 员 陈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