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060号 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公路7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与荆山路交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7442.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金额为2007442.53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7442.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