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343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昭通市盐津县,现租住弥勒市。
被告: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xx。
法定代表人:郭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菊芬
审判员 董惠敏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普和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