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泸西县齐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27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齐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丁合村弥勒二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清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红宾,云南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晖小区英茂花园*幢附楼。
法定代表人:郭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泸西县齐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混凝土公司”)与云南艺群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群轻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27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艺群轻钢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齐力混凝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艺群轻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艺群轻钢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艺群轻钢公司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对艺群轻钢公司的银行账户通过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房产、土地、证劵、工商等登记信息。到艺群轻钢公司住所地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艺群轻钢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对齐力混凝土公司作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回告齐力混凝土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文阜
审判员  周江伟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