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和典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和典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典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乔司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54326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701号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10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红菱机电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路蓝天商务中心17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7544300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姚定,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原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马可,男,1963年8月8日出生,原住杭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典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浙江红菱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菱公司)、姚定、**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一案中,于200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姚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姚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17141338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38元、申请执行费84541元。但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姚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姚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和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友邦公司、红菱公司、姚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和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恢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典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友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红菱机电有限公司、姚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琰
审判员***
审判员方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