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西伍圩。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1506-15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8元,减半收取计552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诉讼费9799元,由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菁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