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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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894号
原告:杭州同鑫共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同济中心2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1506-15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同鑫共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同鑫共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鑫共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同鑫共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