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6636号
原告: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村安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江建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6-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元,保全受理费958元,合计2030元,由绍兴卓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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