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字第15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3411.29元及相关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字第1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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