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3658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顺
书记员  郭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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