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38号

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长命桥头。

法定代表人:倪水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豪飞,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五洲路3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汪伟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德荣、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4幢2001-2010室。

法定代表人:向祥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来凌,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方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咏梅街7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生,公司员工。

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源机电)为与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洲公司)、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电力)、第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杭州方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检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妍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美丽洲公司申请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桥78号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8月14日,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锴源机电的委托代理人倪豪飞、鲁金艳、被告美丽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剑锋、被告凯达电力的委托代理人高允超、第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凌、第三人方汇检测的委托代理人王云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锴源机电起诉称,原告锴源机电在杭州市余杭区有企业厂房、办公楼房及职工宿舍楼房,有营业执照及房屋所有权证。因良渚遗址综合保护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被告美丽洲公司(建设单位)和凯达电力(施工单位)在锴源机电的房屋周边施工,导致房屋下沉及开裂。2018年6月7日当时的损坏程度及大约面积为:A、良彭线北房屋253.17平方米,传达室107.4平方米(含传达室东车库及库房);B、房屋及传达室有横贯性拉裂、局部拉裂最长处约20米、宽约2米,房屋及传达室地基下沉,局部拱起。公司及房屋铁门和卷闸无法关闭。房屋及传达室油漆局部掉落,未知屋顶因基础下沉是否有渗漏。C、损坏面积房屋约253.17平方米,传达室107.4平方米,其他房屋、办公楼未见连带损坏现象。基于上述损坏情况,锴源机电、美丽洲公司、凯达电力及第三人于2018年6月7日就房屋损害形成《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约定检测期及修复期在120日历天内完成,但二被告至今未履行修复至恢复原状义务。综上,因被告方的施工导致锴源机电的房屋下沉及开裂,为维护锴源机电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将锴源机电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屋下沉及开裂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锴源机电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美丽洲公司、凯达电力共同赔偿锴源机电损失800000元,其中修复费用577972元,剩余款项是赔偿损失部分222028元(含律师代理费150000元、部分租金损失72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锴源机电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并陈述了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用于证明锴源机电与本案的利害关系,案涉房屋在房产证涵盖范围内的事实。

2、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因美丽洲公司建设良渚遗址综合保护二期,凯达电力在施工过程中对锴源机电的房屋造成损害,本案中二被告主体适格,有侵害事实存在,有侵害后果存在,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有体现的事实。

3、***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车间鉴定报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门卫、仓库、厕所鉴定报告各一份,用于证明本案中二被告主体适格,有侵害事实存在,有侵害后果存在,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有体现,锴源机电认可该事实,但认为报告涵盖面积不足的事实。

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含加固工程预算表)一份,用于证明锴源机电房屋受损进行合理修复需要大概570000元左右的事实。

5、因施工导致房屋损坏的照片一组,用于证明本案中二被告主体适格,有侵害事实存在,有侵害后果存在,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有体现,锴源机电认可该报告的真实性,但该报告涵盖的面积有所不足的事实。

6、介绍信一份,用于证明锴源机电提交的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中傅成根的签字是代表美丽洲公司的,会议纪要的主体是二被告,会议纪要中记载的会议达成方案第一项是由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委托的方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修复方案,结合介绍信可以证明二被告是实际侵权主体及赔偿责任的主体,协商同意由二被告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且出具修复方案的事实。

7、房屋出租的网页截图一份,用于证明因二被告的施工导致房屋无法利用产生的锴源机电的房租损失及人员工资费的事实。

8、照片二份,用于证明案涉厂房有不可移动的机械设备,产生机械维护成本(遮雨布等)的事实。

9、情况说明、发票一组,用于证明锴源机电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0元的事实。

被告美丽洲公司答辩称,一、美丽洲公司不是案涉恢复原状义务的责任主体,故应驳回锴源机电针对美丽洲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24日,美丽洲公司与凯达电力签订《良渚遗址申遗电力“上改下”工程框架协议》,约定良渚文化艺术走廊(祥彭线)片区10KV“上改下”工程由凯达电力承揽,并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6月7日,美丽洲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组织了锴源机电、凯达电力及耀华公司、方汇检测召开现场会议,所派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侵权责任角度分析,应由具体实施行为者承担责任。因此,美丽洲公司没有承担侵权后果的法律责任,请求驳回针对美丽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恢复原状是一项民事行为,锴源机电一直阻却该行为的实施,据此也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锴源机电在诉讼中将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车间、门卫、仓库、厕所加固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作为证据,这已经是该公司出具的第四份修复方案。而锴源机电一直在该公司的修复方案中增加不合理条件,阻却修复行为的实施,直至出现本案中修复费用大于重建费用的现象。恢复原状需要通过修复行为来实现,而修复行为又必须在锴源机电同意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前述事实经过,足以说明锴源机电其实一直在以各种理由阻却修复,据此也应当驳回起诉讼请求。

被告美丽洲公司为证明答辩事实,提供并陈述了如下证据材料:

1、良渚遗址申遗电力“上改下”工程框架协议一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份,用于证明2018年5月24日,美丽洲公司与凯达电力签订协议,约定良渚文化艺术走廊(祥彭线)片区10KV“上改下”工程由凯达电力承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凯达电力负责及该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

被告凯达电力答辩称,一、锴源机电的房屋开裂早已有之,与此次施工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房屋建设时间较为久远,房屋开裂早已有之,加之案涉房屋紧邻道路,因良渚遗址保护工程的实施每天都有大量大型工程车不分昼夜从该道路经过产生剧烈震动,更加剧了房屋开裂。正是鉴于此次施工前,案涉房屋已经开裂,凯达电力及施工单位担心在施工后引起纠纷,所以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就案涉房屋开裂情况进行了拍照,鉴于凯达电力的施工人员无法进入厂区,所以只能就案涉房屋外围进行部分拍照。通过照片可以看出,房屋开裂早已有之,与此次施工无必然因果关系。第三人方汇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对因果关系只有结论没有论证过程,且未考虑其他因素对开裂的影响,有失偏颇。二、就算房屋开裂与施工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不应为凯达电力。根据相关法律,本次顶管工程的实施单位实际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凯达电力无关,顶管工程施工完全按照美丽洲公司盖章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美丽洲公司在2018年6月6日出具的盖章说明也证实了这一点,该说明确认施工地点已经经过美丽洲公司确认,顶管工程施工单位属于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三、根据美丽洲公司与凯达电力签订的协议第三条,施工过程中的政策处理工作由美丽洲公司负责,美丽洲公司在2018年6月6日出具的盖章说明也证实了这一点。案涉厂房属于未拆迁部分,周围都已经拆迁,美丽洲公司没有做好三通一平的工作。四、在顶管施工单位施工之初,锴源机电反映厂区出现裂缝,但美丽洲公司在2018年6月6日出具的盖章说明中明确要求凯达电力继续施工避免影响工期,同时美丽洲公司在该声明中明确开裂由其进行修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锴源机电对凯达电力的诉请。

被告凯达电力为证明答辩事实,提供并陈述了如下证据材料:

1、合同书(顶管)一份,用于证明案涉工程的顶管分包单位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份,用于证明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的事实。

3、施工日志一份,用于证明2018年6月2日顶管施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就向建设方美丽洲公司提出过案涉厂房有裂缝,2018年6月3日顶管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案涉房屋的裂缝进行拍照,2018年6月6日美丽洲公司再次要求顶管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事实。

4、案涉厂房照片一份,用于证明2018年6月3日顶管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案涉房屋的裂缝进行拍照的事实。

5、说明一份,用于证明美丽洲公司确认施工前所有施工地点已经过美丽洲公司确认,并于2018年6月6日再次要求顶管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案涉房屋裂缝后期由美丽洲公司修复的事实。

第三人耀华公司答辩称,锴源机电并未向耀华公司进行主张,耀华公司在会议纪要中也没有相关义务,也没有任何过错,耀华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耀华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方汇检测答辩称,锴源机电并未对方汇检测进行主张,方汇检测只是作为被委托方进行检测,也不是案涉的责任主体,本纠纷与方汇检测无关。

第三人方汇检测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出示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回函,本院对蔡兴泉的询问笔录、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蔡兴泉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各一份。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美丽洲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与凯达电力签订《良渚遗址申遗电力“上改下”工程框架协议》,委托凯达电力实施良渚文化艺术走廊(祥彭线)片区10KV“上改下”及标线拆除等工程。后因在施工中锴源机电认为施工导致房屋出现裂缝致使双方产生纠纷。

2018年6月6日,美丽洲公司出具《说明》一份,称施工前所有施工地点已经过美丽洲公司确认,并决定就开裂问题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测评,后续处理措施将根据测评结果提出修复方案,由美丽洲公司进行修复,请凯达电力继续施工,避免影响工期。

2018年6月7日,美丽洲公司(甲方)、耀华公司(丙方)、方汇检测(丁方)以及锴源机电(戊方)形成《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美丽洲公司建设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在施工(顶管)过程中将锴源机电房屋(传达室)等局部损坏。施工为美丽洲公司委托的凯达电力,工程监理为耀华公司。现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委托方汇检测进行检测与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损坏程度及大约面积如下:A、良彭线北房屋253.17平方米、传达室107.4平方米(含传达室东车库及库房);B、房屋及传达室有横贯性拉裂、局部拉裂,拉裂最长处约20厘米、宽约2厘米。房屋及传达室地基下沉,局部拱起现象。公司及房屋铁门和卷闸无法关闭。房屋及传达室油漆局部掉落,现未知屋顶因基础下沉是否有渗漏现象。C、损坏面积房屋约253.17平方米,传达室约107.4平方米,其他房屋、办公楼未见连带损坏现象。会议达成方案如下:1、由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委托的方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修复方案;2、由美丽洲公司或凯达电力进行修复;3、检测期及修复期120日历天内完成;4、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确保修复后达到原使用年限及标准;5、按上述说明完成各方应完成任务,戊方无异议。上述《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经美丽洲公司、耀华公司、方汇检测及锴源机电四方代表签名,凯达电力未签名盖章。

2018年7月24日,方汇检测针对锴源机电南车间及门卫、仓库、厕所出具鉴定报告各一份,载明如下内容:1、被检房屋主体结构因地下顶管施工因其房屋局部地基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房屋承重墙体出现开裂现象;2、通过阶段性观测,各裂缝观测标未发现裂缝有继续增大趋势,说明该房屋裂缝已处于稳定状态;3、建议对出现的墙体裂缝进行加固修复处理。

2018年12月14日,经美丽洲公司委托,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一份,针对锴源机电南车间、门卫、仓库、厕所加固修缮工程报价577972.52元。锴源机电对上述报价结果予以认可。后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锴源机电于2019年1月2日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上述工程实际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案件审理过程中,锴源机电明确在本案中不向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美丽洲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其中对工程概况列明如下:涉案房屋共两幢,其中1#建筑物(传达室所在建筑物)主里面朝南,现状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形,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2#建筑物主里面朝东,现状为单层混合结构,建筑平面呈矩形,建筑面积约为177.64平方米。检测鉴定结论如下:1、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78号房屋,现场勘查发现建筑物纵、横向墙体大部存在竖向或斜向、水平裂缝,竖向裂缝大部特征为上宽下窄,水平裂缝特征为连通一个或多个开间,斜向裂缝特征为斜向方向不一致的斜向裂缝。大部裂缝表现为建筑物浅基础差异竖向变形致使上部墙体出现裂缝。2、房屋不同立面倾斜未见规律性发展特征,表现为非规律性的倾斜变形现象。综上所述,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桥78号2处房屋根据现场勘察数据分析,该2处房屋损坏现象主要表现为基础变形致使上部墙体形成变形开裂。现场先期存在定向钻施工,定向钻由房屋下部路径势必扰动浅基础下部土体,故房屋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构成因果关系。因房屋墙体变形开裂受多重因素影响且不掌握房屋未施工前状况,故该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美丽洲公司将案涉房屋附近的施工工程交由凯达电力实施,凯达电力又交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美丽洲公司虽不是直接的施工人,但其在收到锴源机电的反映后仍然要求施工方继续施工,且同意委托检测并予以修复,并形成了相应的会议纪要。经鉴定,案涉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具有因果关系,而美丽洲公司不同意按照会议纪要予以修复,故锴源机电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损失数额。美丽洲公司委托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加固修缮费用进行报价,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确定加固修缮费用为577972.52元,锴源机电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锴源机电主张修复费用57797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损失,锴源机电认为其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共计遭受损失718146.09元,本案中仅主张部分租金损失72028元以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出现裂缝,导致房屋实际无法使用,锴源机电主张的房租损失7202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锴源机电要求美丽洲公司承担律师费150000元,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凯达电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周围的施工实际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凯达电力并非实际施工人,且并未参与会议纪要的签订,故锴源机电要求凯达电力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加固修缮费用577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72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由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娟

代书记员  黄若兰